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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变革的特点在于有既定的仿效模式,有既定的变革进度表,决定变革方向和进度的是变革者的主观意志而不是社会的客观需要,所以清末变法修律不足十年的时间,在立法上竟然彻底解体了中华法系。
平等正义观进一步区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前者从道德层面以善为标准恰当分配财富、资源、荣誉、权力等事项,后者从法律层面以秩序为标准确保人们的正当权利遭受侵犯后的恢复与矫正问题。44.参见杨贝:《法律论证的修辞学传统》,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四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8页。
10.参见[美]库恩:《必要的张力》,范岱年纪树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3-316页。"拉兹认为,第一种意义上的不可通约性实践意义较大。修辞方法对于法官来讲是必不可少的一种论证方法,法官无论是在书面还是口头的法律活动中,所使用的语言都应该尽可能的生动,以修辞唤起听众对判决结论的认同情感,强化论证的说服力。但在现代社会,这种主要基于暴力的社会控制手段本身也开始受到控制,并逐步让位于信奉规则统治的观念。法律论证理论通过提出一系列的程序性论证规则,来解决审判过程中的以下难题:第一,法律体系内部的规则之间哪个应当被优先考虑。
在法律纠纷的裁判过程中,正确认识不同正义观或价值观之间的不可通约性,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一发展进路影响下,修辞学只是和语言使用技巧、言辞修饰、华丽的修饰辞藻联系在一起,因而后世的批评家们更多关注的则是作为语言表达技巧的修辞术是如何被滥用的,而不是修辞方法的说服力。一个社会中的传媒是否具有公信力与影响力,取决于它能否独立真实地表达民意、监督公共权力。
改革开放后,尽管有许多新兴独立传媒的产生,但占主导地位的传媒组织继续以事业单位的形式存在,党和政府管理传媒的体制依然延续,传媒的政府喉舌功能并没有多少改观,绝大多数所谓"主流媒体"背后都有一个权力系统在支撑,主流媒体对官方权力具有强烈的依附性。国外历史上,传媒所具有的这种独特的社会控制功能已在政治权力的争夺中发挥过举足轻重的作用。参见郑保章等:《网络民意的失控及其舆论传播影响分析》,载《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反之,电视若能更多地宣扬社会正义、倡导正当价值观念,民众对社会客观现实的认识就会倾向于公正与和谐。
本文原发于《法律方法》第十四卷。培养分析是传媒影响民众行为选择的另一种功能。
民意本身固然重要,民意表达更为重要。若过度依赖网络民意,可能会忽视网络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不利于完整、真实再现民意状况。"对于媒体而言,表达一种利益声音,实际上就是'侵犯'另一种利益声音。" 所以,民意并非当然仅指多数人或全体民众之意愿,而应是一个在主体数量、类型上涵盖更为宽泛的概念。
" 无论是把民意界定为社会大多数人的意见,还是把民意的主体资格赋予"人民"这一概念,学者们基本是沿用了卢梭的公意概念,舍弃了他的众意概念。在现今的信息时代,由思想观念、理想信念带来的征服力、感召力越来越重要,使用得当,它能够使硬权力大大增值,使用不当,则会使硬权力大打折扣。16.[英]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9页。由于自出生时就具有的权力依附特性,中国传媒独立性较弱、同质化严重、社会公信力下降,这进一步降低了民意表达的真实性。
它也可以通过信息的预先分类,向不同类型的受众传播不同的信息,从而引导或制约受众的思考方向或内容。传媒不仅能将民众的真实意愿公开表达出来,同时也发挥着"信息通道"的功能,把国家政策和政府行为公开传播给民众,既满足了民众的知情权,又可以把有悖于法律规范和国家政策的行为公之于众,起到了监督公共权力合法运行的作用。
11.参见钱超:《论民意表达》,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22页。当传媒对符合当前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重要事件予以强调时,就能够引导民众在安排个人行为时首先考虑与这些价值观念相关的标准。
摘要:现代社会,民意具有多元化特征。最高人民法院的改判行为是否有违司法独立原则暂且不论,单就改判的过程来看,刘涌表面上是死于"愤怒的民意",但背后真正的推手却是媒体。而众意具有个别意志的本性,总是着眼于私人利益。劣势意见的沉默会使优势意见更强大,这将迫使更多持不同意见者保持沉默,如此循环以致形成一个"一方越来越大声疾呼,而另一方越来越沉默下去"的螺旋式发展过程。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3页。其次,传媒在倡导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过程中,对公众思想起到了一定程度的引导和制约作用。
既有对某一事件支持的民意,也有反对的民意。"事实上,我国现行的传媒体制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信息安全方面是存在重大缺陷的。
20.[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o读书o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46页。现代社会中的民意是传媒控制下的民意,我们获知的民意都是经过各种媒体传播后再现的民意,传播再现后的民意有失真的可能性,这将直接影响法官考量民意时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其他新兴传媒应当由法律和市场间接调控,以市场需求和民意诉求引导其健康发展。以上分析表明,现代传媒较之传统传媒拥有更强的社会控制能力,能够为民意的真实表达提供更迅速、更丰富的渠道,便于司法等公共权力及时、充分考虑民意。
12.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民意是民主政治的基础。传媒的基本职能是传播信息,人类的价值观念、社会规范、文化知识等各种意愿被复制、存储或传递,民族的精神传统和文化基因得以传承。一方面,网络传媒能够为民意提供迅速、便捷的表达渠道,大大提高了民众对传媒议程设置的参与程度。
在信息交流频繁的现代社会,不同事件在民众心目中的重要程度取决于传媒赋予该事件的重要程度,传媒若对某一情况作为重要事件加以报道,民众亦会潜移默化地将该情况作为重要事件对待。群体极化具有双重的意义:它能促进群体意见的一致,能增强群体内聚力和群体行为。
中国传媒对权力的依附特征表面上加强了传媒对公共权力的监督能力,实质上恰恰消弱了传媒的独立性、消弱了传媒自身对社会环境的监督、控制能力,使其在社会中的公信力下降。34.王多:《健全媒体的民意表达机制》,载《探索与争鸣》2006年第l期。
参见杜骏飞:《无法沉默的螺旋--纪念诺埃勒-纽曼(ElisabethNoelle-Neumann)》,载《新闻记者》2010年第5期。但在现代社会,传媒的社会功能已不仅限于此,它在从一方向另一方传播信息的过程中逐渐延伸出来宣传、引导、监督等多种功能。
传媒从传统向现代转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传播技术手段的变化,二是社会职能的变化。真实的民意与经传媒再现后的民意之间的紧张关系,本身就是传媒在现代社会日益取得优势控制地位过程中无法避免的逻辑悖论,而网络传媒时代的到来,更是加剧了这种紧张关系。培养分析理论主张,大众传媒提供给受众的象征性现实在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大众传媒所提供的象征性现实的倾向性引导,会使人们头脑中所想象的主观现实与客观现实之间出现较大偏差。另一方面,它更多地以其自身在社会中的作用力影响着民众的价值选择、影响着政府的行为决策,成为一种独特的社会控制力量。
政治家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通过传媒影响民众思想、引导民众行为的巨大作用,传媒力量逐渐被看作是国家权力的重要资源。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
传媒表达民意本身是一个民意再现的过程,经传媒再现的民意经常与真实的民意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13.李昌昊:《民意之概念检讨及其价值探寻》,载《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1期。
当某种更高权力可以从所谓的公共利益需求出发,要求传媒对社会系统中的某一部分如司法权进行舆论"监督"时,也就意味着该权力也能够以同样冠冕堂皇的理由制止传媒的自由表达与合法监督,借传媒之名非法干预司法过程。选举是一种较为正式的民意表达方式。